释义 |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原则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可以协商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包括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1名合伙人专职、数名合伙人共同或分工执行,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不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2、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事务的执行;3、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不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4、由数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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