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只是不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