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怎么认定和承担 |
释义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规定了执法办案人员、审核人、鉴定人等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过错的性质和作用分别追究责任。执法办案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审批的,应主要由他们承担责任;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导致执法错误的,应主要由鉴定人承担责任;擅自行使职权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执法办案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还规定了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错误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是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的责任认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深入研究的论文。该研究旨在探讨如何准确认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并分析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的分析,研究将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承担责任的途径。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结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本研究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途径。该研究成果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过错责任认定提供参考,并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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