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
| 释义 |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馆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二)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五)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六)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七)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八)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九)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2)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1、办理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2、申报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必须); (2)治安保卫组织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从业人员登记表(可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可选);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可选); (6)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可选); (7)经营场所平面图(可选)。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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