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