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为投资人设定了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要求老板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 (一)责任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停业限制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后,不得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 (三)企业解散时的义务如果您开办的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了,您必须对您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他们向您申报债权,如果您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必须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第一顺序,是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才是偿还其他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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