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村住房的;
 4、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一次性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6、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职工与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1)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已承租廉租住房的;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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