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时没有告知自己患有某种既往病史,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也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过错,即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怠于告知;二是被保险人没有告知的既往病史是否与理赔事故有直接关系。若无过错或既往病史与事故无关,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保险人拒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经济利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