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绝理赔既往疾病史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或限制承保责任的情形。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了既往疾病史,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提出异议,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既往疾病史为由拒绝或限制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四十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免除承保责任。 2.《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格式文本》 第四条 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风险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风险。 第九条 保险人不得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承保责任的情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论: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既往疾病史,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提出异议,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既往疾病史为由拒绝或限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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