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3、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