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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三条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从轻处理,但最低不得低于处罚下限:
    (一)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
    (三)检举揭发他人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他人环境违法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法行为中止,及时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
    (五)初次违法且污染程度低的;
    (六)违法行为人规模小、违法时间短、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的;
    (七)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四条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从重处理,但最高不得超过处罚上限:
    (一)拒绝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供述的;
    (三)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损失、恢复原状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以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
    (七)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情节恶劣的;
    (八)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五条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细化标准》主动纠正。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新修订的《细化标准》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新修订的《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具体细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第八条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2011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九条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细化标准》,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一、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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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1 13: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