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 |
释义 | 1、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是与债权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还是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各保证人之间有无共同提供保证的意思联系,甚至是否知晓另有其他保证人,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但如果两个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一为有效、一为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证。 2、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债务。至于其为同一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以及对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或者多个保证人分别对一个或数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证的特征。 一、保证合同是由谁签订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由保证人和被借款人(债权人)签的。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2、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3、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二、抵押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抵押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两个以上保证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视为共同保证。人民法院不支持共同担保的保证人以各自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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