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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华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释义
    金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金华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证明)或档案。
    2、劳动合同原件(全部)。
    3、身份证原件。
    4、户口簿原件。
    5、本人照片一寸3张(农合工只须2张);
    6、本人的中国银行存折或卡(城镇失业职工须带)。
    金华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
    1、社保局受理。
    2、提交单位及个人材料。
    3、审核、登记。
    4、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5、每个月八号到社保局财务处签到,失业金7个工作日内汇入个人账户。
    金华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地址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办公地址:浙江金华市婺城新城区华龙南街88号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地址:双溪西路223号
    金华市金东区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地址:人民西路533号
    金华失业保险金费率调整:
    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为2%,参保单位和职工均从中受益。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以1家有100名职工的企业来测算,假设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调整前企业每年缴纳失业保险费为企业工资总额500万元的2%,即10万元,而调整后缴纳1.5%即7.5万元,可少缴纳2.5万元。职工个人调整前每年缴纳工资额的1%即为500元,调整后缴纳0.5%为250元,可少缴纳250元。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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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4: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