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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提前介入法律规定
释义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体现在侦查监督中,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
    1、意思: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
    2、发生情况:
    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3、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提前介入制度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应用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虽早就有所应用,但主要限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方式主要是提前查阅公安的诉讼卷,熟悉案情,以便于快捕、快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有所发展,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可行性建议,指导公安机关办案。目前,提前介入制度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被加以推广采用,这对于侦查机关客观、公正办案,将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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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7: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