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基础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3、外资合伙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