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如果已成危楼还能卖吗 |
释义 | 已成危楼的商品房一般不能买卖。危楼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楼未经登记备案,买卖主体不合法。 一、鉴定危房的标准是什么 危房鉴定标准是:1、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2、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3、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4、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哪些 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上述情况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可以止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交房找不到开发商怎么办 开发商未完工交房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当事人可以书写起诉状,提交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等证据给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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