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解除通知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告知对方。口头告知应当留下证据以证明该通知已经传达给了对方。若口头告知后对方未作出任何反应,则建议应在书面形式下再次明确通知内容,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和交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通知或者交付的性质和情节通知和交付。”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定形式不影响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效力的发生,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口头传票应当指定开庭时间和地点,不得迟于五日;书面传票应当在指定开庭时间七日前送达。” 总之,解除通知是否可以口头告知对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应当留下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通知已经传达给了对方,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