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31类内容明细 |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商标具体类别 第 1 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第 2 类 颜料,,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 3 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 4 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 ,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 5 类 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锈剂 第 6 类 普通金属及合金,金属建筑材料 ,可移动建筑物,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金属制品 第 7 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第 8 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 9 类 科学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 第10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14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纸及其制品,照片,,家庭用粘合剂,打字机和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 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19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贝壳、琥珀、珍珠母制品及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梳子及海棉,刷子,清扫用具,钢丝绒,未或半加工玻璃,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 缆,绳,线,带 第23类 纺织用纱、丝 第24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花边,饰品及编带 第27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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