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交付后房屋结构不合格的可以退房吗 |
释义 |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第4.5.1条(主体结构)规定了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标准。房屋质量合格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卖人应当主动出示该表,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的,说明该工程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无法通过验收,《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尽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是哪些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是: 1、建设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总结; 2、整理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 3、向当地安全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并通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在什么情况下购房者能够退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购房者能够退房: 1、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2、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 4、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 5、出现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4.5.1主体结构 4.5.1.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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