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 (二)股东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股权变更信息; (三)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评级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披露程度以反映评级可靠性为限,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妨碍创新。 以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和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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