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因此未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房产过户之前不能撤销赠与。 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的三种法定撤销情形: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此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