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是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即房地产出租),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价征收10%-30%的具体减免幅度。比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免幅度为30%。房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