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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经理的选拔方式是选举还是聘任?
释义
    公司经理的选举与聘任,以及其主要职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公司经理的职责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制定管理制度、聘任解聘管理人员等。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才能兼职其他公司。
    法律分析
    一、公司经理是选举还是聘任
    1、公司经理选举产生,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是董事会的辅助行机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2、法律依据:《公司法》
    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二、公司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公司经理职责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等。
    拓展延伸
    公司经理选拔方式的利弊:选举与聘任的比较分析
    选举和聘任是公司经理选拔方式中常见的两种形式。选举是通过投票程序,由公司内部成员或股东来决定公司经理的人选。这种方式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能够反映公司内部的意见和利益。然而,选举也可能导致政治斗争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可能不一定选出最适合的人才。
    相比之下,聘任是由公司高层或董事会来决定公司经理的人选。这种方式能够更加专业化和灵活,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和战略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然而,聘任也可能存在权力集中和不透明的问题,可能忽视了公司内部的多元意见。
    综上所述,选举和聘任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在实际应用中,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文化、治理结构、业务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选拔方式。重要的是确保选拔过程公正透明,并能够选出具备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的合适人选,以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结语
    公司经理的产生方式,是选举还是聘任,是一个关键的决策。选举方式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能够反映公司内部的意见和利益。而聘任方式则更加专业化和灵活,能够根据公司的需要和战略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在实际应用中,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文化、治理结构、业务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选拔方式。重要的是确保选拔过程公正透明,并能够选出具备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的合适人选,以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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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2: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