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会被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开除。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计生条例规定超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且恶意隐瞒事实等情节恶劣的才给予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