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5)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6)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7)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欺诈性交易方法;     (9)侵犯商业秘密;     (10)掠夺定价;     (11)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