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比例。具体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同时,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