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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检察院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原因
释义
    检察院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情形包括: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责;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律分析
    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拓展延伸
    检察院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影响及其解决方案
    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时,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首先,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较轻的刑罚,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减轻了社会对其行为的谴责。其次,这可能降低了检察院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下降。此外,未采纳量刑建议可能会对受害人产生负面影响,让他们感到无法公正地得到赔偿或正义。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可信度。此外,可以加强监督机制,确保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还可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了解和信任,以促进正义的实现。
    结语
    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时,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影响。首先,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减轻了社会对其行为的谴责。其次,这可能削弱了检察院的权威和公信力,降低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此外,未采纳量刑建议可能会对受害人产生负面影响,让他们感到无法公正地得到赔偿或正义。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法官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可信度。此外,可以加强监督机制,确保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还可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了解和信任,以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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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8: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