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缓执行的条件 |
释义 | 暂缓执行的条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2、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3、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有,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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