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日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的时间需视情况而定: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