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可以拒绝退房的理由有:     1、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2、交付时无《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未通知买受人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和空间尺寸;     5、交货时间延迟,符合买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符合约定的合同终止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