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条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限制); 6)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限制); 7)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8)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二、送养人条件(满足其中一项):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 三、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制); 2)满足下列事项其中一项: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