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和质权的不同点 |
释义 | 质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方式等方面。质权是根据双方意愿设立的,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标的仅为动产。质权在债权未清偿时可以行使,而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定程序。此外,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失,而留置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消失。 法律分析 一、成立条件各异。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设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结语 成立条件各异,占有条件不同,法律关系客体不同,权利实现也存在差异。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设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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