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受理担保人未写身份证号的情况吗? |
释义 | 担保人需签订担保合同,根据约定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责任。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合同未约定或不明确,则按一般保证责任执行。 法律分析 身份证号不可以做担保人,做担保人必须由本人签字,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身份证号缺失是否影响法院受理案件? 担保人身份证号缺失可能会对法院受理案件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应提供身份证号作为身份验证和法律责任承担的依据。缺失身份证号可能导致法院难以确认担保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而影响案件受理。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担保人提供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因此,如果担保人未提供身份证号,建议及时与法院联系,了解具体要求和补充材料,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受理。 结语 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证号是重要的身份验证和法律责任承担依据。缺失身份证号可能影响法院对担保人的确认,进而影响案件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需按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如身份证号缺失,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了解具体要求和补充材料,确保案件顺利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连带责任保证可适用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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