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规定工程审理时间: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 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 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十四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十五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审计项目依据的相关规定有八种,分别是: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