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一年是否可以请产假和探亲假要视情况而定。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有当年的探亲假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时间较短,则同年可享有探亲假待遇。 法律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