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3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是沪深交易所贯彻落实证监会3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具体举措。一、关于六项情形的相关规定解释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六项情形,律师将相关情形描述中的有关规定特别列举出来,方便朋友们理解。 二、从严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办法》在以下方面着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1、是缩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2、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3、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三、效力溯及既往 《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附:深交所《实施办法》 转自:AaronDing资产评估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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