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著名商标申请认定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 (六)申请人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后向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区域(含出口)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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