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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遭受欺诈如何报案?
释义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及相关罪名的追诉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诈骗案件的立案金额标准从2000元起,具体金额根据案件情节判断。报案不受金钱数额限制,立案与具体情况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罪行的追诉标准分别为十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上和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如下:
    1.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起点为2000元。
    2.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应予立案侦查。
    3.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应予立案侦查。
    4.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应予立案侦查。
    5.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应予立案侦查。
    因此,被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案件情节进行判断。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由此可知,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相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结语
    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诈骗案件立案金额起点为2000元,不同金额区间有不同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情节判断是否可以立案。诈骗罪有个人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和合同诈骗等类型,不同类型有不同的立案标准。无论是被骗多少钱,只要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就可以报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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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5: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