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去监护能力的常见情形 |
释义 |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包括人身自由被限制、被剥夺监护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经济能力等,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以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如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临时照料措施。 法律分析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 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话,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由当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经营证不能作为监护人临时照料其生活。当地的民政部门必须在一段时间之内找到其能够担任监护人的相关人士。以此保证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 结语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包括:人身自由被限制、被法院剥夺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经济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临时监护人,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权益。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为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确保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当地民政部门需及时找到合适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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