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丢失后,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来收回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物损失时,担保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赔偿或补偿等款项。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存储这些款项。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以受偿。如果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到,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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