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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一、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有哪些
    1、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2、《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其他有关情况;3、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二、特大事故由谁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包括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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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