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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释义
    申请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用途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还款能力证明等。由于每个购房者自身情况的差异,可能会出现身份证遗失、户口簿首页不在身边、单身证明已过时效、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曾用名不一致等情况。如有上述问题,则需要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明,补齐申请材料。由于银行必须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才能审批贷款,所以应配合银行,以免耽误审批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购房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银行会通过电话或上门的方式核实,如发现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一、按揭购房需要什么材料
    所谓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买房时应当提前如下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银行的存款单据、凭证式国债单据等借款人拟提供给贷款行质押的有价证券;
    8、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10、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借款,借款申请书上还要填写清楚配偶的有关情况,并出示结婚证和户口簿等;
    11、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银行会存在不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一般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二)不同事项需要的材料
    1.购房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1职工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2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证明材料;不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1.3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户籍地证明材料等;
    1.4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2.造房
    第十三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用地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还房贷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应当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4.租房
    第十五条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4.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4.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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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2 19: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