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全部注册商标一次变更。 2、多次变更的,应依次办理手续,不能一步到位,如甲→乙→丙。 3、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委托书及申请书是以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到期该续展的可同变更一起办理。 4、两个企业合并或一个企业分离成两个企业的应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5、一份变更申请应附一份变更的证明文件,几份申请附几份证明文件。 6、证明文件可以是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的,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不能用复印件,也不能是企业自己开的变更证明。 7、证明文件要与注册上的注册人名义一致,不能简化或扩大。 8、变更证明不能用营业执照或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申请代替。 9、变更证明上必须注明由谁变更到谁或由什么变成什么。 10、变更注册人名义同补证一起办理的,应用原名义办理补证申请而不能用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如原章戳作废上交,不能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证明可不盖章,因变更注册人名义已有工两行政管理局证明文件和补证可。用一份委托书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