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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释义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2、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两个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原办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直接办理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重新鉴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指派、聘请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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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3 8: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