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如下:     1、由破产企业占有、使用,且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由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3、其它不归属为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