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支付宝账户应构成盗窃罪,包括重新控制账户、私自转出资金等行为;骗取银行卡信息并占为己有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破坏原先绑定关系仅影响支付宝管理秩序,不影响银行卡管理。 法律分析 一、重新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但未破坏原先银行卡与支付宝的绑定关系,妨害的只是支付宝公司的管理秩序,未妨害银行卡的管理,应构成盗窃罪。 二、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直接将他人支付宝账户零钱或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私自转出,应构成盗窃罪。 三、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关联到该银行卡信息,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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