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自白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证据,但并非独立证据。被告人自白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首先,被告人自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被告人自白与其他证据不相符,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     其次,被告人自白不足以代替其他证据。法院需要综合证据,全面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决。     最后,如果被告人自白存在瑕疵,比如与其它证据相互冲突,或者被证明是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刑讯逼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三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合法有效。”     以上是对被告人自白是否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