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时,对期限进行规定的方法: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