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三期士官不再安排工作。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退役军人保障与国家社会保障有序衔接,不仅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地位落地见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