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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几年内有效
释义
    生育津贴1年内内申请有效。生育津贴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具体的报销期限如下: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一、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申请生育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注意此条)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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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3 1:25:42